蜀茶巴名与元明清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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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宋代尤其是南宋茶的产地东南迁移,巴蜀之地的茶叶地位随之而降。到了元代,由于巴蜀之地频发战乱,导致茶叶的产量更受其影响。1260年元朝从忽必烈定国号开始共延续98年,1278年元朝宣布“川蜀悉平”,下令尽行拆毁各地抗元城寨堡垒。1351年红巾军起义。1363年,明玉珍在重庆建立大夏国,巴蜀之地就脱离了元朝的控制,所以元朝实际占领巴蜀只有85年。1371年明太祖派兵攻蜀,夏亡,巴蜀归明朝统治。

所以讨论巴蜀茶史,尤其是元代的恩施茶史,需要根据四川的茶史作为讨论依据。虽然元代的茶政施行不久,并因茶产多在南宋境内,从元建国到灭南宋,大多茶叶产区依然处于战乱阶段,到红巾军反元,其实消停的时候不多,但在巴蜀之地的四川,却另有特点。

其次是地域区划,因为巴蜀之地本由川峡而代称,而在北宋咸平四年(1001年),将川峡路分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和夔州路,合称为“川峡四路”或“四川路”。其间设四川安抚制置使、四川宣抚使等官职,后来简称“四川”,四川由此得名。到了元代沿袭旧制,依然设置了四川行省,而当时的巴地依然主要在蜀境。

所以研究茶的历史,尤其是三峡地区或者恩施茶叶的茶史,巴蜀之地是不可分开来说的,毕竟文化源头基本统一,而历朝历代虽然行政划分不同,但在文化的概念上,巴蜀茶始终是一体而论。哪怕是到了明代,尽管巴地很多区域已经分到了湖广,但依然被学者说成是蜀地,或许是为了便于更好的归类,但我个人认为,这源于一种文化的认同,也就是巴蜀茶文化一体的认同。

一、元代茶法与蜀地茶法的特点

宋代茶法经过十多次变更,其中与元代茶法关系最直接的是“卖引法”以及此前实行的“嘉桔通商法”。前者是后者的发展。两者的主要内容,华山《宋史论集》有详细说明。“嘉桔通商法”于嘉祜四年确定,其法:“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原茶课均摊在园户身上称“租钱”;商贾贩卖,政府随处征收和商税称“征算”。双方缴纳这两笔租税后,可直接自由买卖或贩运。

蔡京于崇宁四年(1105)又变茶法:“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给长短引自买于园户”,即所谓“卖引法”,主要内容是:一是官府不设置场务买茶,园户与商人直接交易,惟茶货须于“合同场”秤发;二是商人先于京师榷货务买引,其上注明买、卖茶叶的处所。若转至他处销售,须经当地官府批改文引;三是“长引”一百二十斤,纳钱一百贯,可往他路贩卖,限期一年卖完。“短引”二十五斤,纳钱二十贯,只许在本路出卖,一季卖完。卖完后引交榷货务销毁;四是商人盛茶的笼部由官制官卖,不得私造;五是不依法者量情治罪。

元茶法“大率因宋之旧而为制”,即主要承袭“卖引法”。至元十二年榷江西茶,次年定长、短引法;至元十七年,于江州(今江西九江市)置榷茶都转运司,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处都转运司”,“去榷茶,兼领宣课”,即于茶课之外,兼管盐、酒、醋等项税收;二十八年,“复榷茶名官”,明确了“茶运司只管茶,盐运司只管盐,其余酒醋税课的勾当……依在先体例里交路官人每管着”的分工原则。总之,元代执行榷茶的总机构是置于江州的江州榷茶都转运司或称江西等处都转运司(司治曾移治龙兴,但不久仍复原治地江州)。都转运司“分布提举官,其远者,分司以莅之”。运司与分司(各处榷茶提举司)“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

与宋代一样,元代种茶户称“茶户”,加工茶叶者称“磨户”。又因其产茶地多处山野,故一般茶户又习称“山场小民”。茶课则由“产茶地面有茶树之家,验多寡物力贫富均办,有司随地租门摊一年两次催领起解”,课额由政府确定,然后按贫富分摊于茶户,这叫“抱纳”。从长期实施的情况看,茶户向政府交纳的“地租”是钱还是茶(折租茶),似乎没有明确规定;“抱纳”之外,若有余荼,似乎可自由与商人交易,因为茶法规定,“既已抱纳,听民自便”,但若涉及买卖,商人与茶户都必须按“卖引法”规定的条款行事。

宋代最初通过十三个“山场”和六个“榷货务”实行榷茶。嘉祜通商法,取消山场,这样一直到“卖引法”推行,基本由商人直接与园户交易。商人于京师榷货务买引后,只须通过“合同场”秤发茶货即可自由买卖。元代则与之有别:江西都转运司相当于宋京师榷货务,意即发放引据之处,但它与分布产茶区的若干提举司在“散据卖引”之外,同时执行“规办国课”的使命(于是都被称作“场务官”),形成了远较宋代“卖引法”重叠而严密的管制网。这套建置,便利了商贩买引,但随着政治的败坏,又势必会骚扰地方,紊乱茶法。至元十三年定长引一百二十斤,短引九十斤(宋三十斤);至元十七年取消长引,专用短引;引之外,又有茶由(或称由帖),专卖零茶.最初定每由茶九斤,后来从三斤至三十斤定为十等。引、由之外,还有据。三者间的关系与各自的用途是:商贾缴纳宝钞作“课”,领到公据。前往指定山场提货,然后赴都转运司凭据“倒给省部茶引”,再“赍引随茶”到各地“验引发卖”;茶卖完后,限三日内将引上缴所在官司,“即时批抹”。转用、涂改、夹带及“引不随茶”者均在查禁之列,各处官司必须按月将旧引上缴上级官府,而“小民买食及江南产茶去处零斤采卖,皆须由帖为照”(《元史》)。

为筹集茶课,至元十九年官府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皇庆二年(1313)又“置榷茶批验所并茶由官”,此“批验所”大概是在提举司之外置于真州(今江苏仪征)与太平芜湖(今属安徽)的二处“批引所”,而茶由官则分属各处提举司。如果置茶价暴涨诸因素不论,元代广置茶由官散由,这对山场小民”是较为便益的。茶运司通过散卖引据茶由所获收入称“课”;私贩为得到“印信关由”进行合法交易而向所在商税务纳款,这笔款项称“税”(后来存江南地区将这笔“税”作为定额摊入正课)。

为了便利管理茶叶的运销,宋代规定,商人盛茶必须使用官造笼部,元代则采用茶袋,其上加盖官印,也称“官印筒袋”。茶卖完后,必须依限上缴所在官司。“官印筒袋”的采用,目的同样是“关防”私茶。此外,《元典章》中多次提到“贩茶船只”、“客旅装买茶货车船”、“贩茶车辆船只匹”与“运茶纲船”等字样,申令官府、投下人等不得对这些运输工具非理“拖拽”、“和雇”。这一方面说明商人的营运活动受到政府的保护,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商人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又受到官府的管理和控制。

产茶地所在路府州县达鲁花赤等官员配合运司与提举司官吏查禁“私茶”;违犯茶法的案件在地方由下而上审理。最终断理权在茶运司。违犯茶法的就叫“私荼”,惩处主要是:杖七十,财物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由此可见,元代实行的是远比宋代更为严密的禁榷制度。但在蜀地(四川地区)的茶法则另有其特点。

宋熙宁七年(1074),政府始榷四川茶,运至陕西边区与两羌贸易,开始了历史上的“茶马贸易”,后来在产茶较多的地区仍行禁榷,其他地区尽行通商,而运至陕西西部的茶叶因要维持茶马贸易,故仍行禁榷,东路则允许通商,唯独不许南茶入陕,用这种办法保证“蜀货”的通行。但到南宋建炎二年(1l28),赵开大改茶马之法,并罢官买官卖。于成都置合同场卖引所,并置茶市,与东南地区一样通行“卖引法”。宋代茶叶主要流通于川陕地区,元代四川茶法受宋代直接影响。早在中统二年(1261)。即已“官卖蜀茶,增价鬻于羌人”,目的自然是为筹集军饷,并承继宋代对西北的“茶马贸易”,换取战马。也许由于统购时茶价压得过低的缘故,人以为患,于是“变更引法,使每引纳二约缗付文券与民听其白市于羌蜀”。蒙元时代,这是榷茶的最早记载。

至元五年,“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卖者,其罪与私盐法同”。次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这是为“榷成都茶”而立的管理机构,官方再在陕两的京兆、巩昌两处置官局专卖,这纯属“官荼”性质,两处官局中的巩昌在陕西两部,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沿袭前代惯例,继续维持对“西羌”的贸易关系。前代在陕西东路允许通商,不许“南茶”入陕,保护川茶的专营,这点在元代是通过下一个管理体制去实现的:《元史》记载:至元八年,罢四川荼盐运司(初置年代不明);十六年复立;十八年,盐课并入四川道宣慰司经办;二十二年,改立四川盐茶运司,管理格局就此确定。从名称看,该机构管理盐、茶两项。由于这条记载是专论盐法的,所以以下只提“分京兆运司为二,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我们理解,置于京兆的两处运司也同时经办茶课。所渭“四川盐茶运司”共有十处(简盐、隆盐、嘉定、顺庆、保宁、大宁、长宁、潼川、绍庆、云安),除成都一处重要的榷茶中心另有所立、不属这一系统外,十一处运司分布四川各地,它们与东陕的运司相呼应。规办全川与东陕的茶叶营运与茶课。与盐一样,通行的是“卖引法”。

所以从北宋神宗开始到元代结束(除开南宋时期),巴蜀之地的茶都主要是进行“茶马贸易”,目的筹集军饷和换取战马。而就这一文献看,自宋而起的茶马贸易,为了保证“蜀货通行”,南茶是不允许入陕的。而从这一点看,茶马古道多从巴蜀地区开始,再北到陕西、甘肃等地。(以上据刘瑛《元代的茶法和茶叶生产》)

来源:茶徒说茶 何泽勋 ,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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